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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7年6月28日起执行)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宝鸡市陈仓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鸡市陈仓区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团结动员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陈仓;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能力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和谐宝鸡富强美丽新城区贡献力量。

第三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区级学会)和镇(街)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应积极参加上级科协组织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维护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推荐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奖项。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地区间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负责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区级学会是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每年5月30日为科技工作者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和镇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组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选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三、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四、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五、批准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形成决议报经区委批准设置兼职副主席,或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区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区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区级学会可向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相应市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区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区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主要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按时向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五条 区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代表参加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对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区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镇(街)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三十七条 镇(街)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镇(街)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镇(街)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镇(街)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应与同级政府换届工作同步,决定本镇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镇(街)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领导管理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职务一般由镇(街)党(工)委、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镇(街)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组)领导,接受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加入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三、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二条  镇(街)建立的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基层专业技术协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管理及区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管理,并接受区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业务联系指导。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完善;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会费;

五、企业和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表彰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和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宝鸡市陈仓区科协。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BAOJICHENC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BJCCAST。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会址:陈仓区集中安置中心档案楼7楼720室。

第五十五条 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区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会《章程》。

第五十六条 镇(街)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镇(街)科协《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制定本单位科协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宝鸡市陈仓区科学技术协会。